從 2019 年「反修例」事件引發的社會動亂,到近日英國政府高調公佈,幫助香港人可以持 BNO 護照快捷獲取英國居留權,令國籍問題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討論,重新成為公眾的焦點。
本研究梳理回歸後《基本法》第 24 條、《中國國籍法》,以及法庭判例有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規定,明確指出中國公民身份,以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兩項條件,是維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基礎。這兩個要件的同時消失,意味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喪失。因此,移居海外的永久性居民,當他們拿到外國國籍時,他們會因為《中國國籍法》第九條而自動喪失中國公民身份,由此亦會同時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。
本研究指出,回歸以來有關政策並沒有主動彰顯《基本法》第 24 條的立法意圖和精神,通過相關的實體法律或政策,褫奪已經移民外國及取得外國國籍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。
此外,針對港人的居英權問題,作者亦從歷史脈絡,追溯英國政府所謂的「英國屬地公民」身份、不同時期英國護照內容,指出雖然護照持有人法律上是英國國民,但不論持有人是 BDTC 還是 BNO,都沒有英國居留權的事實。至於英國政府新頒佈的政策,表面上是容許 1997 年 7 月 1 日前在港出生並獲認可的 BNO 身份人士,可以獲得 5 年工作或求學簽證(期間將不獲英國政府任何補助),但並不等於居英權,因為 5 年後仍需申請多留在英國一年,才能獲得長久的居留許可,因此當中的誤導及背後的政治考量,已是不言而喻。
目錄
前言
Ⅰ關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研究
回歸前港府的出入境政策
《基本法》第 24 條的規定
中國公民身份的規定
《基本法》第 24 條下的中國公民的必要條件
地域的聯繫或者國籍的聯繫
──移居時仍然是中國公民
──移居時並非中國公民
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的現行政策
香港永久居留權的喪失
《入境條例》不合理的情況
補救措施
Ⅱ英國政府對BNO護照的新政策
策劃取消香港人既有的權利
不同時期英國護照的內容
多樣的英國國籍
誤導的新政策
附錄
法例
1. 香港法例第 115 條《入境條例1972》附表1第4(1)條
2. 《中英聯合聲明》中、英雙方備忘錄
3. 《英國國籍法1948》第4條和第12條
4. 《移民法1971》第2條
5. 《英國國籍法1981》第4條和第40條
6. 《香港(英國國籍)令1986》
7. 《英國(香港)國籍條例 1990》第 1 條
8. 《英國(香港)(國籍甄選計劃)令》(《居英權計劃》)附件1至4及解釋
9. 《香港(英國國籍)(修訂)令1993》
10. 《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》
案例
11. 入境事務處處長 對 莊豐源;FACV 26/2000
12. 吳嘉玲、吳丹丹 對 入境事務處處長;FACV 16/1998
13. 談雅然、陳偉華 對 入境事務處處長;FACV 21/2000
14. Gutierrez Josephine B. 對 人事登記處處長及人事登記審裁處;HCAL 136/2010
15. Maura Juliet A. Raquiza 對 入境事務處處長;CACV 272/2006
16. 陳錦雅及其他 80 人 對 入境事務處處長;FACV 13/1998
作者簡介
作者簡介
李浩然,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。自2003年起一直從事「一國兩制」及《基本法》的研究。曾在香港出版《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》(全三冊)(2012年)、《香港基本法案例彙編》(1997-2010)(第一條至第四十二條)(合著)(2013年)、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考──基本法第45條起草過程概覽》(2015年)、《以法達治》(2015年)、《香港基本法案例彙編(1997-2010)(第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六十條)(合著)(2019年)、《「一國兩制」下的香港法治和管治研究》(2019年)及《國安法 廿三條 安全與自由?──國家安全法之立法及比較研究》(合著)(2020年)。
李博士因基本法研究和教育工作成就突出,於2016年獲香港特區政府頒授榮譽勳章(MH)、2017年獲選為香港十大傑出青年、2019年獲香港特區政府頒授太平紳士(JP)。
尹國華,現為執業大律師,師從戴啟思、梁家傑等資深大律師。香港大學物理系學士,1989年放棄博士生獎學金,於港大轉讀法律;期間曾取得獎學金赴劍橋大學進修。2002年於北京清華大學修讀法律。近年偶於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教授法律課程。著有《香港基本法案例彙編》(1997-2010)(第一條至第四十二條)(合著)(2013年)及《香港基本法案例彙編(1997-2010)(第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六十條))(合著)(2019年)及《國安法 廿三條 安全與自由?──國家安全法之立法及比較研究》(合著)(2020年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