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、澳門是國際化程度很高的地區,回歸前就與世界許多國家或地區建立了廣泛的聯繫。
中國政府根據“一國兩制”方針,以和平方式解決了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,實現了香港、澳門的順利回歸。為保持香港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,鞏固提升香港、澳門在國際經濟領域的重要地位,出於對歷史和現實情況的尊重,《香港基本法》、《澳門基本法》分別設有“對外關係”專章,授予兩個特別行政區廣泛的對外交往權,例如參與國家外交活動、締結國際協議、參與國際組織等。這突破了國際法關於“國家和政府間國際組織是國際法的主要參與者”的一般常識,是中國對國際法的發展和創新。因此,從國際法視角深入研究和闡釋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交往問題,在理論與現實層面,均具有重要意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