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丘戒研究 第五冊 三十捨墮(下)

{{ _getLangText('m_detailInformation_goodsAuthorText') }}淨業編委會
{{ _getLangText('m_detailInformation_goodsPublisherText') }}明報出版社
2024-04-30 00:00:00
ISBN:97898888292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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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墮篇共三十條戒,本冊接續第四冊的前十四戒,包含了後十六條戒的研究。
依據「貿寶戒」的內涵,現代的金融投資即屬該戒所攝。現代比丘參與投資、理財、基金等現代金融交易,若是為己私利,即犯此戒;個人為了方便保管而將錢存入銀行而得利息,則不犯本戒。寺院在三寶物管理過程中,合理的保值和交易等行為,是律中所許。不過寺院的財務管理應該本着安全、保值的原則,不宜冒險追求厚利。比如以銀行儲蓄的方式獲得合理的利息,這樣既可靠,也不會受到譏嫌。同理,現代比丘進行物品交易,也當以發起心判斷其是否犯「販賣戒」。若為私利則正犯此戒,若為三寶則不犯。寺院管理的一些運營機構如流通處,應當避免商業化,多從提供服務的角度出發,如此和本戒精神才不相違。
「迴僧物入己戒」中,比丘迴「已許僧物」入己犯本戒,而「已與僧物」屬僧團所有物,比丘「迴己」犯盜。因此施主的供養物何時成為「已許僧物」和「已與僧物」,是決定比丘犯什麼戒的兩個關鍵時間點。傳統觀點認為,居士發心供養但還沒有明確決定是供養僧還是供養個人時,供養物即為「已許僧物」;如果居士內心決定要供養僧,即為「已與僧物」。不過這樣的理解在具體實踐中存在一定困難,而且從律典各方面的記載來看也沒有有力的理論支持;更合理的界定方式為:如果施主發心施僧並且已經向僧團或者僧團中的比丘說明,則為「已許僧物」;如果居士已經轉交所有權給僧團(實物或者契約),則為「已與僧物」。